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勘察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15813347X。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祥,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洲镇京开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575237512。

法定代表人:顿晨芳,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盐场兴盐大街晶山家园24号楼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FC6ENXF。

法定代表人:孙文昊,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樊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54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0×××85的存款135269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间市兴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间支行账号为10×××85的存款1352690元的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