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2民初4261号
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51309818。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顺创业特种滤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52961402T。
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颖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六顺创业特种滤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