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69号白马世纪广场1幢2单元211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溪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双拥路汉唐新都汇B座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溪莲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768711.19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0087元。
该案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资金,本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工商、无保险、无金融、无车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信息。4、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溪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咸新区××路××街××路××单元××层××室××室××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23)西咸新区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三套。因查封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