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3216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对原告宁夏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宁夏某置业有限公司、王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宁0106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12页、13页中的“张某”补正为“王某”。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