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1101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12月27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飞 书 记 员 王 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