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1民初849号
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1日,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洋朝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亚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孟凡
书记员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