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1民初2460号
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1日,住洛南县,系该公司会计。
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亚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孟凡
书记员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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