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6180号
 
原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波,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妮,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被告已自愿支付完毕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3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红雨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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