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民初1101号
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MA70T3970H。
法定代表人刘有生,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FAP32。
法定代表人雷军奎,系公司经理。
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创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南县有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晓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尹英洁
书 记 员 姜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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