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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某某;陕西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1民初96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第三人:贠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计5286元,由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