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1民初96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第三人:贠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计5286元,由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