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231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天通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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