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3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
被告:***,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第三人:安徽恒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大厦A栋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Q1C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恒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