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3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 被告:***,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第三人:安徽恒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大厦A栋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Q1C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恒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