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274号
申请人:四川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人四川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72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品峰公司称:申请撤销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726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7263号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仲裁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品峰公司认可***的工伤情况。但是对***的工伤等级表示不服。品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的初次鉴定等级书,品峰公司认为鉴定结论偏低,于2021年9月29日重新向广东省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广东省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缺乏当事人住院资料未接收,品峰公司向***要住院资料,***方拒绝提供,导致品峰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品峰公司的甲方单位中交机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为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机电施工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人员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与***同时受伤的工人***就是通过这个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但是在之前的沟通过程中***拒不配合,品峰公司提出让***配合做工伤鉴定以及意外伤害鉴定,***拒绝配合,且在未通知品峰公司的情况下自己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7263号裁决书裁决。品峰公司认为,本次***受工伤事件是可以通过保险赔付,上述费用不应该全部由品峰公司承担,***有义务配合品峰公司走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费用。综上所述,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7263号裁决书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顺德仲裁委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1〕7263号仲裁裁决:一、品峰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290元;二、品峰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850元;三、品峰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560元;四、品峰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458.87元;五、品峰公司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六、复查费769元;七、劳动能力鉴定费110元;以上七项合计254537.87元,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八、驳回***的其他仲裁裁决。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
另查明,***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现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粤0606民初386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已就本案仲裁裁决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于2022年2月14日受理,故根据上述规定,对品峰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应予驳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品峰公司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经申请人四川品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周 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