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3321号
原告:田某,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张楼乡茶庵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某,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镇平县贾宋镇上辛营村35号3组,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泓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孟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镇平县柳泉铺乡青山村,公民身份号码XX。
原告田某与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孟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并履行,现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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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