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24号
原告:河南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保障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男,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建设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水利工程保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建设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90元,减半收取计30,145元,由原告河南某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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