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8民初75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城关镇人劳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0328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8F72600514B。 负责人:***。 第三人: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516594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三人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2025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