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321民初2616号
原告:永昌县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安泰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安泰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乍曲镇。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永昌县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安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安泰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计389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