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电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塔5楼)。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元及原审第三人甘肃**电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李 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