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瑞电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元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电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塔5楼)。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元及原审第三人甘肃**电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李  蕙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