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5292号
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365954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13楼13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952672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由原告浙江联道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