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82民初172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秉瑞
书记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