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4437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4437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7760元,由原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潇沛
法官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