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182民初379号
原告: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汾阳市三泉镇尚文村。
法定代表人:柳成亮,董事长。
被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双楼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原告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登记立案。原告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贺海庆
人民陪审员 温一平
人民陪审员 张天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