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中商辖终字第00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40号409室。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学子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辖初字第0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约定“可向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存在双重解读可以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供应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以该约定无效。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可向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很明确指向的是工程项目所在地,即昆山市淀山湖镇,应为有效的管辖权之选择约定,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