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皋执字第36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公司。 关于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如皋市宝润度假村有限公司返还苏州市天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杏(嫁接)10株,梨树15株(其中已死亡2株),柚子树12株,桔子树4株(其中已死亡1株),红豆杉28株(以上苗木规格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其法定代表人现在句容监狱服刑,另查明,申请人所有的在被执行人处的银杏(嫁接)10株已被***抵偿案外人***。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9日将梨树15株(其中已死亡2株),柚子树12株,桔子树4株(其中已死亡1株),红豆杉28株(以上苗木规格见判决书)执行交付申请人。对于***擅自处理申请人所有的10株银杏(嫁接)的行为,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