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初15号之一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南段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氏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产业集聚区北岸永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乾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马道镇货场北路1幢-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资州大道二段36号船锦·城南1号西苑10号楼1-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3层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航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航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兴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兴隆街镇兴松村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元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马到镇货场北路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城南路40附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宏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批发市场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四川顺通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卢氏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西昌乾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华璟实业有限公司、西昌航宇商贸有限公司、西昌航川运输有限公司、四川顺通矿业集团兴达煤业有限公司、西昌元象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顺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中宏博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271元,减半收取134713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135.5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