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574号
申请人: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35N5AP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职工,住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威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所有的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赣F××××ד别克”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