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3号
原告:武汉佳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1号、3号、4号公寓式办公楼栋3号楼单元12层15室。
法定代表人:夏四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兵,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琪,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8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杨波。
原告武汉佳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交都建设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佳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佳和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佳和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56.61元,由原告武汉佳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才清
人民陪审员 杨铁梅
人民陪审员 谭正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