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1447号
原告:陕西水性科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水性科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水性科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水性科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水性科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陕西水性科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