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2870号
原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彬,山西律动(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世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8元,减半收取6584元,由原告陕西新艺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原菲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雪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