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3民初104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职工,户籍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环卫工人,住武宁县。 被告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南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委员会主任。 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丰管理处富民小区宝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8)赣04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计算有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赣042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中: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被告***承担845元,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2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承担1539元,被告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60元,原告***承担214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