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保104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申请人: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赣0481民初297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000进行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