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沈阳维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店里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947号 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XXXX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