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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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6567号
原告: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18号4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10-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建德市。
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2元,减半收取3741元,由原告浙江乔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