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2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南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902执恢1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