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1433号 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94121778A。 法定代表人景妮。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4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玥 2020090217299161090079412177819660410102 612XXXXXXXXXXXXXXX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