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1433号
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94121778A。
法定代表人景妮。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4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
612XXXXXXXXXXXXXXX
。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陕***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玥
2020090217299161090079412177819660410102
612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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