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旭鹏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XXXXXXX。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陕西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02执4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