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923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2号甲写13层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2193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