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民初1533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良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大明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良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