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2民初1533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良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大明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楚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良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