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凌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18号 原告:***,女。 被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