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18号
原告:***,女。
被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城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