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兄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兄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21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市人,系农民,现住河北省***市北戴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立佳,系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东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5709067366。

法定代表人:肇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兄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景金领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01020998K。

法定代表人:卢铭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兄弟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51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军

人民陪审员  潘雨彤

人民陪审员  冯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王守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