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38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39578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皖1124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8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