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382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39578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8万元进行保全,并由***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8万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