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326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E区9幢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