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曾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曾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9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一终字第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东岳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李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考会,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珂,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代理人金付兵,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挺
审判员 张天天
审判员 罗德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