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曾珂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曾珂与四川鼎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德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80124.14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后再向申请人支付1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该120000元被执行人从2016年7月15日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120000元为止。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德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