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112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皖滁劳人仲案{2023}第144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