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112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皖滁劳人仲案{2023}第144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