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全,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意大利商贸城**(米兰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25433891Q(1-3)。
法定代表人:郑爱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