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755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全,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意大利商贸城**(米兰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325433891Q(1-3)。

法定代表人:郑爱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