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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宗某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02民初2228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宗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宗某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8元,减半收取计11009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