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朝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朝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5民初5240号
原告:天津朝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8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双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金川,职务村主任。
原告天津朝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霞建筑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霞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及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霞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98800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支付至2020年8月10日止的利息24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的利息数额减少8000元,利息数额变更为169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合同》,该工程的总建筑工程款为590898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进行了施工建设,并按质按量施工完毕,但被告尚欠198800元工程款一直未付。2019年1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及办理税票手续证明,要求原告给被告开具发票。但是原告开具税票后,被告一直以无资金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起诉。
村委会辩称,认可欠工程款198800元的事实,但请求法庭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予以审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被告应于2017年12月底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拖欠原告198800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作并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应当依约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未付工程款,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按逾期利息的标准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应当与其实际损失相当,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采信。经本院审查,其计算的区间为合理的利息损失区间,其请求的金额16900元,低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变更后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朝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8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朝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1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西走线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