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03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河北鹏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晓鹏,职务经理。
被告***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海港区建新里**410/div>
法定代表人王敬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鹏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鹏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鹏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一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新